1. 非法持有、獲取國家秘密載體的;
2. 買賣、轉送或者私自銷毀國家秘密載體的;
3. 通過普通郵政、快遞等無保密措施的渠道傳遞國家秘密載體的;
4. 郵寄、托運國家秘密載體出境,或者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攜帶、傳遞國家秘密載體出境的;
5. 非法復制、記錄、存儲國家秘密的;
6. 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國家秘密的;
7. 在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線和無線通訊中傳遞國家秘密的;
8. 將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接入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的;
9. 在未采取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在涉密信息系統與互聯網其他公共信息網絡之間進行信息交換的;
10. 使用涉密計算機,非涉密存儲設備存儲、處理國家秘密信息的;
11. 擅自卸載、修改涉密信息西戎的安全技術程序、管理程序的;
12. 將未經安全技術處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贈送、出售、丟棄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